財務管理及內控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公司法》、《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會計人員基礎工作規范》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立本制度的原則是建立健全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如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保證投資者權益不受侵犯;審慎經營,有效防范和化解資產損失風險。
第二章 財務機構
第三條 公司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
第四條 在總經理領導下,公司財務部管理整個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主要職責: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全面負責公司日常事務的管理工作。根據公司展規劃組織并制定本部門的工作目標與責任制,并加以貫徹、落實。對總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
2、組織擬定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審查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及提供的會計資料,并保證數據的真實可靠性。
3、監督全公司的財務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政策并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規、政策制度,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事項。
4、搞好本部門的內外協調工作,并協助公司領導作好全公司的資金運籌及資金管理工作。
5、進行成本費用的預測、控制、分析和考核,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6、參與重大經營決策以及經濟合同,協議的擬定,為公司領導提供財務方面的參考意見。
7、對會計機構的設置、人員配備提出方案, 對會計人員的業務考核、任用及獎懲提出意見。
8、協調公司與銀行、稅務、工商、審計部門的關系,嚴格保守公司財務機密。
9、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主持公司的財產清查工作;
10、參與公司發展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五條財務部門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分工明確,做到相互分離、相互監督、相互制約。重大投資、資產處理、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以及互相監督制約的程序要合理、明確和完善。
第三章 財務人員
第六條 財務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計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帳。
第七條 各級領導必須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八條 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真實反映情況,準確核算數據,嚴格遵守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刻苦鉆研業務,工作精益求精。
第九條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宜隨便調動。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被撤消、合并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產、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移交資料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移交時必須監交。所屬企業一般財會人員的交接,由本單位領導會同財務部部長進行監交,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總經理會同總會計師進行監交。
第四章 會計核算原則
第十條 公司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執行條例》、《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及有關補充規定等法規。
第十一條 公司采用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會計事項。
第十二條 記帳方法采用借貸記帳法,公司以權責發生制為記帳基礎,以歷史成本為計價原則。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公司發生涉及外幣的業務,按發生的當日外匯市場匯率的中間價折合本位幣記賬,期末將貨幣性外幣賬戶的余額按期末外匯市場匯率中間價調整折合人民幣金額,調整后折合的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之差作為匯兌損益,并按規定計入“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第十四條 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文字記錄均用中文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第十五條 公司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須一致,非經董事會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
第五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固定資產的購置應視經營需要,按計劃購置,不得盲目購置,部門在購入固定資產前應填寫“財產物品申購單”,按規定的程序核準后,據以辦理購置手續。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動力設備、運輸設備及其他設備。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或確定的公允價值計價。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計提。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分類、預計經濟使用年限,預計殘值率和折舊年限如下:
類 別 使用年限(年) 殘值率(%) 年折舊率(%)
房屋及建筑物 15-40 5 2.375-6.33
通用設備 10-15 5 6.33-9.5
專用設備 10-15 5 6.33-9.5
運輸設備 5-12 5 7.92-19
第二十一條 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價。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安裝費用。國外進口設備的原價還應包括關稅及工商稅等。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